十大网络合法赌博网站排行

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十大网络合法赌博网站排行 > 历史专题 > 壮族三月三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2015-04-13 00:00     来源:政策法制处     作者:政策法制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指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严格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维护少数民族权益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极大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果还不尽理想。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制度,多层次、多主体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监督保障体系建设。  

  一、用法治的思维强化宪法监督保障

  宪法监督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宪法权威性,确保宪法价值理念得以实现。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是其他法律法规和社会活动都应该明确遵守的刚性约束。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性规定、制度性设计和重要性表述是不能质疑、不容否定的。然而,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实践中,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保障力还不够强。比如,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为主要的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的违宪法律审查机制还存在审查对象不够全面、审查标准不够明晰、审查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并不承认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裁决和处理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自治机关在实践中如果遭遇自治权行使受到干涉,从而与上级国家机关产生争议的情况,就无从寻求根本的法律解决机制。这些宪法监督内容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自治权的行使遭遇障碍,也导致宪法监督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手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下位法进行违宪审查,从而造成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下位立法审查不足,一些违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得以出台并实施。因此,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提高增强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监督力度。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自觉用法治思维来思考和观察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来协调和处理矛盾,在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中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提供上位法的审查、监督和保障功能。

  二、以完善的办法实现监督功能内置

  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保障实施的内在动力在于自身监督功能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再造。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我监督体系建设应该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体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无论在体例、结构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深受现行宪法的影响,因此法律条款原则抽象,不够具体,大量的“叙述性”条文明显缺乏规范效力,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才能为监督提供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的强制性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也缺乏违法制裁条款和监督保障机制和内置,不能够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给予强制性保障。因此,必须完善相关违宪责任规范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违法条款监督功能内置。违法制裁是法律监督机制的基本方面,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违法制裁还很不完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使人们极易怀疑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性和实施性,甚至将其等同于党的民族政策。笔者认为,应在现有自治法中增设违法责任与制裁的章节条款,包括行政责任与制裁、刑事责任与制裁和违宪责任与制裁。这样才能在内容和体例上更加法制化,形成约束力,也才能进一步增强自我监督和保障的法律效力。

  三、以常态的执法检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

  地方各级人大拥有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职权,其中监督权是一种保障性权力,其他职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决定性权力。而在四项职权中,经常性的大量的任务是监督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这个主线,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应把重心放在经济监督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国家和各地都先后出台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有的适用于民族地区,有的涉及民族地区,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出台一大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的是保证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但是,由于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受历史条件的制约,法制观念不够强等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民族法律法规意识不够强,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执行不够好、贯彻不够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虽然在强化监督职能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认识上、体制上、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比如,普法工作不够扎实,监督工作基础较薄弱;监督工作还没有完全由程序性转为实质性;监督主体的结构与素质不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经济发展滞后制约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四、用创新的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是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化、多媒体的情况下,社会监督的功效显而易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应该更加注重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力量培育。当前,社会监督还存在诸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一是公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不高。主要表现在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等民族政治知识了解不多,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缺乏必要的认识,不能进行有效监督。二是社会组织监督软弱甚至缺失。村委会和居委会等社会组织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之一,它们的监督是一种覆盖面广、持续力强的监督机制。但是,由于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没有到位,社会组织独立性不强,造成了社会组织的监督功能的软化。三是舆论监督制约因素过多。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的舆论监督,能够积极推动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决策上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民族工作决策的正确执行。但目前其监督作用还发挥得不够,原因在于制约因素过多,主要还是缺乏相应的法制保障。因此,应增强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中公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的社会组织监督;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和创新社会监督的机制,从而推进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民族法制建设进程,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伟德体育 十大网赌靠谱网址 6686体育集团官网 2026世界杯投注赔率 澳门赌博平台 吉安市林业局 昭通市林业局 芜湖市科技局 首页北京市水务局 丹东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