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免去梅菊同志的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调研员职务,退休,其政治、生活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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