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矛盾的提案》(第20160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区的矛盾,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该文明确规定,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和“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200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宗教局等8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宗教局等部门,于2008年6月联合将该文转发到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桂价格〔2008〕260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我们认为,要解决好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区的矛盾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既要重视发展旅游,也要做好宗教工作。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已日益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宗教工作作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等特点。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强调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切不可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二、在管理上分清权限,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协作。旅游景区由旅游风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宗教活动场所则由宗教界人土自主管理,其宗教事务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不能因为宗教活动场所附带有旅游的功能,就简单地视之为普通景点而由旅游部门插足其内部事务,甚至将其纳入旅游部门的领导与管理之下。否则,就违背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旅游风景区管理部门、宗教部门以及文物保护、园林管理等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三、在措施上突破局限,既要照顾局部利益,更要着眼整体利益。宗教场所的存在,从整体效益上看,这对于旅游业发展是有益无害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更新观念,放宽眼界,在制定景区管理措施时,应维护宗教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旅游景区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之间能解决好思想认识、管理体制和具体措施上存在的不足,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就一定能够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加大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力度,对经宗教活动场所认定的宗教信众,景区应发给免费出入卡或优惠卡,方便信教群众出入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以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矛盾,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宗教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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